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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 21:3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刘铮张晓松)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法律明确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原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财产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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