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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境内证券投资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10:0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薄继东)昨晚,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对QFII在沪深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作了原则上的规范。该《管理办法》将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并取代现行的由证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5日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与此同时,证监会向各境外投资者、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细则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对照现行的《暂行办法》,此次正式颁布的《管理办法》和《通知》,在QFII的准入资格等方面作了大刀阔斧的调整。极大程度地放低了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基金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的资产规模从100亿美元降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申请QFII资格的经营年限从30年以上一下降低为5年以上。此外,明确了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和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申请条件。

  在投资产品方面,《通知》首次明确“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的规定,也被修改为“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另一个重大改变是,《管理办法》此次只对QFII的外汇资金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像《暂行办法》那样细化到操作层面。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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