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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境内投资办法9月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03:51 京华时报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10%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昨天,证监会、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大部委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并从9月1日起实施。

  记者注意到,与2002年发布的暂行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在资产规模上有一定改变。其中,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保险公司也必须符合成立5年以上,而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而根据此前的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必须成立30年以上才有申请QFII的资格。

  相比而言,三部委对

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要求比较严格。其中证券公司必须要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而商业银行也要达到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其他的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
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在投资比例上,境外投资者应该遵循的条件包括,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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