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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公路养路费合法 将继续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03:1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黄颖) 近日,《检察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有关部门最近六年对养路费的征收都是违法的,因为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时就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此文经媒体转载后,我市部分车主对交通部门征收养路费提出了疑问,仅昨天和前天,省交通厅稽征局成都处就接到了数十个咨询电话。昨日,省交通厅稽征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此事进行了说明:交通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完全合法的。

  省交通厅稽征局副局长赵盛玉介绍说,根据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00]2号文件明确要求,“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此外,我省也在1999年对征收公路养路费做出了明确规定。可见,我省交通稽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是完全合法的。

  省交通厅稽征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检察日报》发表的评论文章称养路费“违法征收”是对《公路法》的曲解,“断章取义”,缺乏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昨日,省稽征部门再次强调,将严格按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对拖欠、迟缴、偷漏的行为将严肃处理。据悉,我省的交通规费征收已实现全省联网收费,车主可以直接到中国银行缴纳每月的公路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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