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打击李鬼必须寄望于法规的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23:14 中国产经新闻

  撰稿/本报记者 李桧

  8月23日,新华网发布一条《上海“巴比”告赢南京同行》的消息。报道称,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经营范围相近,被告南京巴比未经原告上海巴比允许,擅自在水产路点心店的牌匾、灯箱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巴比馒头”字样,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故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该文的刊登似乎并没引起人们过多的关注——类似的事情,人们见得太多了,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在中国市场上,“克隆”从来不新鲜。

  2005年8月,立邦涂料在重庆25个区县遭遇30多家“李鬼”;从2003年1月开始,北京市奥顺乳业有限公司擅自将与雀巢“力多精”近似的“力多健”

商标用在其奶产品上;2005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沪杭“上岛咖啡”之争作出判决,800余家上海上岛咖啡加盟店面临被“摘牌”的危险;2006年6月28日,深圳天时达被诺基亚控告称其生产的手机A317涉嫌抄袭诺基亚7260型手机;2006年7月,一家浙江公司被控告假冒代理法国洋酒……

  浮出水面的只是极少数,更多的非法牟利者仍然潜伏在水深处。

  拉虎皮做大旗,傍上一个响当当的名头,就能赚上大笔顺风钱。这样做,自然比辛辛苦苦建设自有品牌,投入大笔经费扩大产品知名度要容易得多。巨大的利润加上商家的逐利天性,让我们很难寄希望于利用商家的自律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寄希望于社会的审批监管制度了。

  一种产品能够流通到市面上,之前必然已经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但目前的情形是,很多审批都比较宽松,也比较容易通过。审批程序的简化给多数企业的经营创造了便利的条件,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使其得以顺利地达到目的。笔者认为,在源头上有意识地进行控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在审批的程序上增加对知名商品“侵权”的考量也许是必要的。

  此外,笔者认为,加大对侵权企业的惩罚力度也很必要。比如,前文提到的北京市奥顺乳业有限公司,法院仅仅判决销毁印有“力多健”等字样的剩余产品40箱,并罚款2.6万元。显然,与巨额利润相比,这样的判决力度远远不能对违法企业形成威慑。

  打击李鬼,必须寄希望于相关

政策法规的完善,并且是可以痛击违法行为的重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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