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安宁:物权法应防止土地兼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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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23:14 中国产经新闻 | |||||||||
本报记者 梁馨元报道 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开幕。在讨论物权法草案的时候,与会一些知名专家皆支持放开农村土地制度。但制定法律的高层并没有采取这些举足轻重专家的意见。就此问题,《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独家专访了研究物权法的资深人士、法律硕士、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师安宁律师。
师安宁先生认为,如果放开农村土地制度,可能造成大量土地兼并。同时,农民在出售自己的土地后,将成为流离失所的新的赤贫阶层,这绝不是耸人听闻。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放开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功能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的融资权,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更加有利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等,减轻城乡的贫富差距,可以让城里的“富人”来带动乡村的“穷人”。但是这样的说法并没有被目前正在讨论的物权法所接受。 师安宁认为,上述专家谈到的这些其实是就事论事,不了解党和国家政策。我仔细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后20多个与土地相关的文件。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可能彻底流转自由化的。这与我国的现行土地制度的历史渊源密切相关。 目前学术界关于放开农村土地制度的主张如果一旦成为法律现实,农民可能轻易丧失土地,造成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以及全民小康的目标也将因广大农民丧失“安居乐业”的基础而失去成功的可能。而我国数千年以来都是“农村稳,社会安;农村乱,全国乱”。因此,要稳定农村,要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在还不可能放开农村土地制度。 对于上述观点,师安宁也从我国土地制度形成过程的角度作出了解释。 解放初期的全国土改激发了全国人民,尤其是农民对新政权的高度支持。但是土改的成功马上引发了另一社会问题,即由于当时土地法规定土地是农民享有完全所有权的私有土地制度,农民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出现了部分分到土地的农民由于种种原因而出卖自己土地的情形。 这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和警惕。如果如此下去,不但土改成果将化为乌有,而且将会出现新的土地兼并,出现新的失地农民和农业无产者。以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立使农民对土地的完全处分权丧失,这样就避免了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和广大农村社会的动荡局面。上述问题也正是现在物权法难产的根本原因。 另外,在目前的经济体制下,融资成了农民的大难题,所以,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放开有利于农民融资。 师安宁则认为,典权制度不能或缺。他说,该制度可以解决部分困难群众的融资困难问题,虽然我国现有不少的各类商业银行和集体金融组织,但群众的融资权仍然是一个问题。自我国从1949年2月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以来,典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在我国的上层建筑中消失,但社会生活中的典当行为从未停止。目前,一方面是人民的融资权高度困难,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地下银行”的存在,说明典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社会经济生活基础。但是,农村土地不能用于典当。否则,防止土地兼并的立法目的将被架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