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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林立 “阳光权”追讨案攀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14:39 经济参考报

  作为世界最活跃的经济体之一,中国大城市里体现摩登时代特点的高楼越建越多。当人们为城市建设大步向前而雀跃时,也开始关注起在城市规划和新楼层建设过程中各种形式的采光权纠纷,盼望着相关法律尽快健全。

  城市大量涌现“阳光权”纠纷案

  在建筑业、房地产业正值发展高峰的今天,新建、翻建工程项目大批上马,城市可用地面积锐减,建筑物纷纷开始争夺“制高点”,楼间距也越缩越小,由此引发的“阳光权”纠纷案也日渐增多。

  2004年,住在合肥市中心司法厅宿舍楼的老干部们发现,安徽景润

房地产有限公司打算在30米远处建一栋31层高楼,这楼一旦建成,身为近邻的老人们几乎就要“不见天日”了。趁着高层还未动工,20位老人联名向合肥市规划委员会请求重新规划。

  经过居民反映、专家测算、规划局论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要求,合肥市规划委员会最终撤销了这一尚未破土动工的项目。

  合肥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房屋、人口的高度密集使各个城市在规划新建筑时都不同程度地面临如何保障采光权的问题,像上述情况一样,最低标准都无法达到的项目必须被叫停。”

  然而规划部门在老城区和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尤为感到棘手。在合肥市望江路一带,许多市民三代同住一间房,居住条件极为恶劣。市民不断地向政府部门和各级领导反映,要求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规划部门却一度在“先解决住房,还是先考虑采光”问题时陷入“两难”。

  “由于这部分地段面积狭小,居民又集中,新建居民住宅势必要建得高一些才能满足需求。可是这样又会影响住户们采光,严重时必定会达不到国家标准。”合肥市规划局的负责人这样说道。

  据了解,合肥市正酝酿地方性法规,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更细致地对城市老城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批做出具体规定。也有专家建议,针对城市旧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此类问题,日照标准应酌情降低,可以允许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阳光权”纷争更引发“资产侵权”案

  随着人们告别“单位公房”转而购买个人拥有产权的商品房,因“阳光权”遭侵害导致房屋价值贬值的案件日益凸显。

  2005年,家住山东省青岛市丰县路4号的顾先生发现,搬进新居才不到一年,售给自己房屋的开发商就在小区里连续动工三座高层,住在2楼的他一下子再难见着太阳。“阳光权”的受损不仅影响了生活质量,更使房屋市值下跌。

  顾先生认为,房屋的采光天然地构成了房屋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因“阳光权”遭侵害而使自己的资产受损,开发商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而开发商——恒基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则认为,顾先生家的采光时间仍旧高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这说明他们的高层建筑是符合标准的,拒绝给予赔偿。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在房市上,位置佳、采光好的房屋交易价格比一般房屋价格必然要高。阳光被遮挡之后,尽管日照时间还是保持在国家标准以上,可再放到交易市场上时,房屋的价值也实实在在地贬了值。

  顾先生的代理律师、青岛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绍显介绍说,“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只是一项行政审批法规,它不能成为开发商摆脱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责任的理由。

  简单地说,造成遮挡后使被遮挡一方日照时间低于国家标准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算仍高于标准,只要造成业主资产损失了,侵权方仍要对被侵权方进行经济补偿,这几乎已经是居民、律师和法庭的共识。顾先生一案经青岛市南区法院一审,已判处开发商支付10余万元赔款。

  相关法律亟待健全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另有一些则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虽然这些法律条文对采光权的侵权认定已经足够,但却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北京曾于10年前出台《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为建筑物间距、侵权界定、挡光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对于这一10年前出台的标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李春谊律师认为,“它显然已经不符合眼前的实际情况。”

  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陈虎曾专门撰文从专业角度分析了采光权纠纷的各种情况。他指出,目前各地基本上都以房屋交易价格的变化为依据,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采光权案件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一方基本上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赔偿。但他还是呼吁“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统一、可行的关于采光权的‘阳光政策’,因为光靠一些地方、部门或者政府规章是远远不够的”。

  李春谊律师则认为,除了呼吁立法机关健全法律外,还应提醒居民尽早制止侵权。他建议,可能遭遇“阳光侵权”的市民应及时关注规划信息,一有“情况”就请专业人士协助测算,或者直接到当地规划委员会查询,向行政部门投诉。


 本报记者:蔡敏 马姝瑞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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