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由谁来给测速仪“测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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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07: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在公路交通中,许多司机都领教过雷达测速仪的厉害。应该说,这个俗称“电子眼”的小玩意儿,客观上对纠正违法、震慑犯罪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就是这个具备执法资格的电子眼,正在遭到来自各方的质疑。 如今,电子眼的普及率非常之高,几乎在所有的城市的道路上都能见到它的身影。京城百姓甚至戏言说:“眼睛”一眨,司机“遭殃”。然而,在排队
电子眼处于“亚健康”状况,致使民众表示出忧虑情绪,他们越来越强烈地要求“电子眼”等特种监测仪器百分之百的“执证上岗”。日前,山东一位名叫司徒一平的律师在高速公路驾车途中,被交警告知超速行驶,按规定罚款200元并记3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徒要求交警提供车载测速仪的合法性证明,而交警却答以“测速仪器由公安部统一提供,都是合法的”。于是,司徒一平将交警告上了法庭。诚然,并不是所有的司机都具备司徒律师的勇气。但是随着此类纠纷越来越多,无疑会制造出更多的官司。我相信就是交警同志,也不愿意每日身缠官司,动辄上法庭吧?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并不复杂,只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特种检测仪器定期送到质监部门强制检定就行——瞧,就这么简单。 据了解,上海交管部门自2003年就有了可取的做法,民众可以主动申请检测公路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在用计量器具,以保证非现场执法设备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这种积极态度虽然有些拖泥带水,但还是值得赞赏的。上海做到了,那么全国呢?近些年来,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测速装置,正在朝着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的方向发展。然而正如某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所言,有关部门倘对每天使用着的大量“电子眼”,应该定期送检的而没有及时照办,那么由此开出的一张张罚单中,谁能保证其中没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为此,公众诚恳希望交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动沟通,互相配合,定期为测速仪等道路执法仪器“体检”,让它在道路执法中发挥出令人信服的作用。 说服别人需要论据,量刑处罚更须尊重科学。假如不能做到以理服人,以“准”服人,那么,遍布路口的电子眼是否应该存在下去也就值得商榷了。 作者:林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