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蚊不叮”有效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 任翀)“蚊不叮”生产有了强制性标准。昨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58—2006《驱避剂卫生安全要求》(以下简称《驱避剂标准》),对驱避剂(俗称“蚊不叮”)的卫生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作了具体规定。

  驱避剂是通过其挥发性气味,使吸血昆虫产生忌避,达到防止昆虫叮咬人体的日用
化学品。目前国内外尚无驱避剂的卫生安全标准,本市推出的《驱避剂标准》将填补这方面的空白,从保障消费者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角度为驱避剂生产监督提供技术依据。

  《驱避剂标准》明确规定,驱避剂不得使用化学致癌物分类表中第一类化学致癌物(人类致癌物)作原料,若使用第二类化学致癌物(人类可疑或动物致癌物)作原料时,必须提供对人体安全的资料。有效成分含量,必须达到企业标准或产品标识明示量,相对偏差小于10%,且有效保护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标准还强调,任何上市的驱避剂均不得引起皮肤刺激;若对眼部有轻微刺激,则必须在说明书和标签上有关刺激性的相应警示给予说明。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驱避剂标准》在上海市是强制性标准,凡上海生产经营驱避剂的企业都需根据该标准要求执行。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