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草案)规范金融机构破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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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孙汝祥8月23日北京报道 今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企业破产法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该草案,该草案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 三审稿新增的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
草案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此前的草案二审稿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提出,金融机构破产中有一些只能由法律规定而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的特殊问题,应在企业破产法中作出相应规定,以适应实际需要。一是按照草案的规定,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二是由于金融机构破产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慎重处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反复研究后,建议增加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