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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企业破产法(草案)灵活规定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清偿顺序

  记者孙汝祥8月23日北京报道“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今日上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贾志杰委员如此评价草案三审稿中关于破产清偿顺序中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哪个优先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同时,三审稿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前所欠职工的上述费用,以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优先于担保人受偿。

  此前,在破产法清算、清偿债务顺序上曾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

  贾志杰说:“劳动债权优先是有道理的,企业破产受害最大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对他们来讲,破产就意味着失业。如果债权再得不到清偿,对职工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在企业破产中首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担保债权优先也是有道理的,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诚信优先,企业破产清算把担保债权放在首位,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国际法的惯例。两个优先都有硬道理。”贾志杰表示,如今,终于找到了结合点,找到了突破点,提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22日向会议作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称,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券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拖欠的问题,应当积极研究治本之策,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来解决,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郑功成委员说:“一方面法律要维护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担保制度是整个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应当优先考虑。而另一方面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又如此严重,这一现实问题又没有解决好。兼顾一下,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妥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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