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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2:18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讯 为了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制订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决定从2006年8月5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在我区40个粮食直补订单县(市、区)和自治区粮食局直属临桂粮库等8个粮库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该方案具体是:

  早籼稻的最低收购价每公斤1.4元,是指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
,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早籼稻的库点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的早籼稻具体收购价格,由收购库点根据水分、杂质、等级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犤2001犦146号)有关规定确定。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公斤0.04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6年7月30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我区局部地区早籼稻的市场价格低于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每公斤1.4元时,在我区40个粮食直补订单县(市、区)和自治区粮食局直属临桂粮库等8个粮库启动本预案。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库点详见附件所列单位名单。

  本预案启动后,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组织有关库点按每公斤1.4元的最低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出售的早籼稻,使早籼稻价格稳定在最低收购价格以上,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早籼稻上市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出售的稻谷。

  预案启动后,用于轮入自治区和市县储备的早籼稻应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收购。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于自治区,要单独储存,单独核算。其从收购至处理完毕期间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有关收购、保管费用,从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收购费用标准为每公斤稻谷0.03元(不含县内集并费),县内集并费据实核拨,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自治区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预案启动后,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每周二要将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上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数量报告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

  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的早籼稻,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安排就地临时储存,并根据市场情况提出销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审定实施。销售后要将贷款及时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销售盈利上缴自治区财政;亏损从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要按时结算农民出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物价、粮食、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监测早籼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实和及时拨付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早籼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及销售亏损补贴;自治区农业厅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早籼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监督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督促有关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贷款。编辑:杨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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