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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有新“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7:51 黑龙江日报

  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有新“说法”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

  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法律委建议将草案第十五章删去。

  仍不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一些人曾经建议,

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

  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草案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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