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孙汝祥8月22日北京报道《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今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五审稿对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以及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等方面作了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会议作了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认为,从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委建议将草案四审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及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加强国有财产保护方面,法律委建议:一、将草案四审稿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否放开,存在不同意见。法律委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此外,草案五审稿在四审稿第六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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