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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上市公司将试行股权激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8: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孟为)记者昨天从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处证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由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

  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到,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条件还是相当严格的。

  外部董事构成薪酬委

  《试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时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

  另外,对于此前证监会规定,只有独立董事不在股权激励范围之列。《试行办法》有了更严格地约束。规定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高管收益在薪酬30%以内

  对激励幅度,《试行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

  针对少数公司向激励对象低价甚至无偿授予的情况,《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或前30个交易日内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如果业绩考核不达标,该部分激励将被取消。

  禁止单独承担激励成本

  对于大股东提供激励股票来源的作法,《试行办法》予以禁止,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RJ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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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荣融:股权激励起步不宜高

  8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明确表示,要把握好股权激励的政策界限。在起步阶段股权激励的水平不能太高,激励的对象也不能过宽。

  李荣融表示:“股权激励是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方式,但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在我国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引入股权激励的方式,需要谨慎从事。”

  据了解,国资委在推进股权激励制度建设中,采取的是规范起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做法,先在法制环境比较健全、治理结构比较规范的境外上市公司中实行,然后在境内上市公司中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RJ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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