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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将有法可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7:59 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所谓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企业破产法草案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八条。此前,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文只有六章四十三条,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具体规定。


 记者 齐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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