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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超薪酬3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7:55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颁布,对激励幅度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不得超过薪酬总水平的30%。

  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此前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的约束,少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过度激励的倾向,违背了股权激励的初衷。

  为此,《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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