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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税企关系强化税收征管成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3:11 深圳商报

  【本报讯】日前,某上市公司财务人员主动打电话到地税第五稽查局,表示该公司要向境外一家公司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及相关推广、使用人员培训费共计145万元,咨询该笔费用是否需要纳税,得到该局人员的肯定答复后,该上市公司主动为境外公司提前代扣代缴了相关税款共计21万元。

  地税第五稽查局一直致力于构建新型的税企关系,在一些新的税法政策出台时,该
局都会及时向企业做好新税法的宣传工作和纳税辅导工作。企业遇到税务疑难问题时,也愿意积极主动向该局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说虽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深圳按10%计)。(冯国雄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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