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以案说税]免业主管理费不等同免交营业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16:5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近日,增城地税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销售该公寓的房地产公司转入的2003-2004年的物业管理费(免业主物业管理费),未申报缴纳有关营业税费76万元,被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5万元。税务人员表示:类似这样的免收业主物业管理费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的物业管理费收入,需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经查证,该物业管理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是关联企业,相互独立核算。销售该公寓
的房地产公司在售房宣传中承诺:如果旧业主介绍新业主购房,将对双方均免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从表面上看,这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是不见影儿的。但房地产公司需将该笔“免收”款项划给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上业务双方都涉及到税收问题。首先,销售房地产公司应将免除新、旧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支付给双方的中介费,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次,物业管理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转入的这笔免业主物业管理费后,应作为物业管理费收入,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宙辉媛媛智凤)

  (观宇/编制)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