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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昨起生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10:5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汪江涛实习生方丽)沪深证券交易所昨发布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此《细则》出台,表明融资融券相关法规体系已基本成型,融资融券即将起航。有业内人士分析,因审查尚须时日,试点到9月中下旬或能正式试行。据悉,两个《细则》明确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要求、最长期限、标的证券选择标准、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模式及计算方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报告与披露内容以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管措施等事项。其中,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
50%;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根据《细则》,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沪市的上证180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深市的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另外,两家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此外,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而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同时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将公布标的名单

  按《细则》规定,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都可以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

  而《细则》写明标的证券为股票符合条件:在交易所上市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等。

  深沪交易所将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相关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担保比例不低于130%

  《细则》明确,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此外,《细则》还规定,会员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进行。会员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继续开放联网测试

  为确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已组织16家创新类券商进行了两次全网测试。

  沪深交易所表示,《实施细则》发布后,将继续开放融资融券交易联网测试环境,为试点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以及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等。如果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也可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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