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作出规定
本报讯(记者许跃彬)日前,省建设厅发布通知,对我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作出了明确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县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
通知中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县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经济适用房,要求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切实落实建设用地,妥善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按照项目法人招投标的要求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积极推动项目建设。2006年,各设区市要切实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
据了解,结合此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时机,省建设厅还将把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当中,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增补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通知要求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各设区市规划局、房产局、建设局也要会同市监察局,加强对所辖县(市)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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