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不成中介费该不该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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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2:43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王勋 本报讯 签了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交了定金,就等着办理过户手续,想不到,房东却因房屋市价有所上涨,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且不愿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万般无奈之下,买方陈先生将房东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庭下调解。
记者从市场上了解到,签了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促成最终交易的案例并不占少数,由于只是签了合同,并没有最终形成交易,有关中介费能否收取,究竟该收多少?成了此类事件背后的待解难题。 【事件回放】 签了合同房东违约 今年年初,通过某房产中介介绍,福州的陈先生相中了鼓山镇三木花园的一套近80平方米的单元房,并于3月下旬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陈先生同时交纳了2万元定金。 就在办理过户前夕,房东突然提出要加价,否则就拒绝进行过户。更让陈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东竟不愿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于是,陈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和陈先生一样郁闷的,还有负责该笔交易的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以往经验,陈先生应该可以获得一定的违约赔偿。但是,作为第三方的中介公司,由于没有最终促成过户,买卖双方都不愿意支付中介费。 【马上调查】 毁约现象并不少见 记者从福州的十几家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近一段时间来,由于房价波动比较明显,房东在签了合同后,又认为成交价太低,从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例时有发生。此外,也有不少买家因为嫌房价太贵,而单方面终止合同。此类案例引发了一个共同问题,这样的“半吊子”生意,中介是否有权收取佣金? 福州作辉房产法务部负责人张健就此认为,虽然买卖双方没有最终成交,但这并不是由中介方的过错造成,而是缘自买卖双方中一方的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未违约一方可以得到相应赔偿,同样,付出劳动的中介公司也应该得到佣金。但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促成他人交易,可以收取相应佣金。但一些人认为这里指的“促成交易”,应该是办结所有的过户手续。 福州麦田房产策划部林经理告诉记者,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大致分为两大阶段,一是佣金服务阶段,该阶段自接受甲、乙双方委托时起到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结束,二是代理服务阶段,即协办相关房产成交后的代理服务,如交易、过户、交房、放款等。一方在签订合同后又违约,虽然无法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代理服务,但从合同角度来说,中介方已经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有效合同,理应收取相应的中介费用。 【律师说法】 合同应约定明确 就此,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许水清律师认为,合同法对于居间服务规定,中介方提供了媒介服务,就有权收取相应的佣金。出现此类签了合同,却没有最终形成交易的情况,中介方究竟能否收取中介费用,关键还是要看三方所签订的合同如何约定,倘若合同中有明确说明,签订该合同就意味着中介服务的完成,那么,无论哪一方出现临时违约,双方都应该如数交纳中介佣金。要是合同中没有就此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买卖双方完全可以理解为只有促成最终交易,才算完成中介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就只能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如车费、人工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