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融资融券细则开始实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8:39 经济参考报 | |||||||||
据新华社深圳8月20日电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记者20日从深交所获悉,深沪两地证交所21日将颁布执行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都提出了这样的规定。 两个证交所的细则均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
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为控制风险,细则规定,当某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25%时,证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某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证交所也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根据细则,股票必须符合多项条件方可适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上市交易要满三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被特别处理等;作为融资买入的股票,其流通股本不能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作为融券卖出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则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记者:何广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