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期限最长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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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3:3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深沪证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今起正式实施 融资融券期限最长6个月 【本报讯】(记者王欣)记者昨日获悉,深沪证交所21日颁布执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券商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融资
两所《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 据悉,“标的证券”可以是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对于可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细则》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在深沪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实行特别处理等。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对于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具体名单,两交易所将择机另行公布。 对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