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3月1日起电子产品标注使用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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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 06:52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樊福厚)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要在其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因体积或功能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要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这是近日国家七部委出台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昨日,记者从大连环保局获悉,这一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目前已经对照这一规定,加强电子产品管理。
计算机、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电子信息产品已经占据了我们的生活。人们在享受它们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被其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损害着。此前,本报曾多次报道过大连地区电子产品超期服役引起外泄、突变、爆炸事件之类的新闻。 据介绍,电子信息产品中主要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环保使用期限内,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相反,超过环保使用期限,就可能发生外泄或突变,后果不堪设想。 此次国家规定,环保使用期限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要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