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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尚需跨过几道门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 15: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随着中国履行WTO承诺,完全对外资开放日期的一天天临近,外资银行在国内如何全面开展人民币零售银行业务,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据有关消息,日前,中国银监会已向部分银行下发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门槛、业务办理范围等征求意见。由其中条款可看出,外资银行要想完全分享国内零售银行业的盛宴,似乎还需跨过一些门槛。

  须在中国本地注册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2006年年底,我国金融业将向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市场,届时我国将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更多体现在外资法人银行的准入和监管上。”

银监会方面表示,外资法人银行除设立条件按照世贸承诺外,准入程序、监管标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母行在境外,监管要求有所区别。这意味着,到2006年年底,并非所有已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可自动获得人民币
零售业
务许可。

  “针对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意见稿仍作出了不同限定。”消息人士透露,外资银行若想全面染指境内居民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必须在国内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只有成为独立法人,才可能得到更多的业务经营许可,如法人银行拥有“人民币零售业务”和“独立发行

银行卡”等资质,可从事独立的银行卡业务,但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是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银行卡。独立法人银行可享有内地银行的国民待遇,包括在开设分行方面没有数量和地域的限制,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等。

  据了解,外资银行在我国设有法人机构的仅为14家,其中7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

  10亿或成注册“下限”

  据悉,征求意见稿对外资银行的本地注册也作出了资质要求。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而目前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3亿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新规定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但也为其设置了较高标准,如“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同时,法人银行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业内人士指出,若银监会的这份征求意见稿最终获实行,很可能引发外资银行的“本地化注册”风潮。事实也表明,外资银行对此确有所考虑。本报记者刘薇

  

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尚需跨过几道门槛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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