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质量差 收费被判打七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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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 11: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因杨女士等4业主拖欠多年的物业费,北京某小区物业公司将4人起诉到法院。而庭审中,业主们却拿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的证据,作为其拒付物业费的依据。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等4人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但由于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物业费最终被打了七折。 据物业公司诉称,杨女士等4人拖欠2003年5月至今的物业费共计6950余元,为此,
至于为何拖欠3年多的物业费,杨女士等人却有自己的理由。他们说,自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后,从未认真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能,已给小区业主造成严重物品损害和精神损害。小区至今未有正式保安队伍,安全问题严重失控,已发生多起入户盗窃和物品丢失损坏事件;为大量收取停车管理费,物业公司违法侵占小区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封堵小区东、西大门,停放车辆收取费用,严重阻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出行且留下消防隐患;任意张贴、悬挂广告招牌,造成物业相关设施损坏;小区内随意施工且维修养护不当,已造成小区绿化环境损坏和部分设施损坏;小区内环境卫生极差;管理失控,业主基础资料失实。鉴于上述事实,业主曾多次口头及书面致函要求物业公司改进,但物业公司没有任何答复和改进。杨女士等人认为,物业公司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及劝阻无改进时,其有权拒付物业管理费。 庭审中,杨女士等人向法院提供了照片及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用以证明物业管理未达标。其中,包括杨女士在内的3名业主还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立即终止并撤出所有物业管理用房,恢复被损坏的物业原状,公开向所有业主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向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杨女士等人也实际享受到了服务,故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杨女士等人提供的照片及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可以认定该小区存在着部分公共设施不整洁且损坏、树木枯黄、草地光秃、草地上留有粪便、停车秩序混乱等问题,说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有一定瑕疵,应当对其诉求的物业服务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扣减的比例根据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为30%。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等人只向物业公司支付70%的物业费4865.31元。 作者:曾祥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