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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期货”争议升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 01:19 都市快报

  海南橡胶R708事件、广西白糖事件后,打击“变相期货”风声愈紧。尽管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其对“变相期货”的定义却一直模糊。

  今年6月底提交国务院修改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明确定义了“变相期货”,并表示将对“从事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此举随即激起波澜———数
百家电子交易市场面临可能被取缔的局面。昨日正式开业的上海石油交易所(下称“上油所”),也将遭遇类似尴尬。

  6月29日发布的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且首次在第103条定义“变相期货交易”,称其“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

  这招来期货业界以外的质疑。多家从事中远期现货交易的企业和电子交易市场都认为,证监会对于“变相期货”的定义过于宽泛,“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及履约保证”五个“交易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覆盖了一些中远期交易品种,并非期货市场独有。

  目前,多家企业和交易市场已就此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如果这个条例颁布实施,几百家电子交易市场都会受到影响。”中钢联电子交易市场研发部的一位人士说,证监会定义的这些特点在部分电子交易产品中确实有类似的地方,但就此认定为电子交易市场上在进行“变相期货”不恰当。

  同时,他还质疑,电子交易市场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并不受证监会的监管,证监会以这些特点定义“变相期货”而要求取缔,似有欠妥之处。

  即将开业的上油所,由于涉及燃料油现货远期交易,也因这份尚未正式发布的条例遭遇尴尬。

  该所总经理陈振平表示,目前不便于对草案“变相期货交易”的定义进行评论,也不认为同样有电子交易的上油所与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冲突。

  该所一位内部人士解释说,上油所的交易产品不允许卖空,做空的交易商必须“有货,或者持有有货的凭证,例如石油进口合同或厂商的生产计划等等”。他还称,上油所也不允许平仓对冲,“交易合同可以被转让,但是这个交易最终必须被执行(合同的转让并不像期货交易那样简单的持仓头寸的对冲)。”

  但合约的标准化、集中撮合和履约保证等特点,似乎令电子交易难逃“变相期货交易”的干系。

  6月21日公布的《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第13条规定,“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划入交易所清算资金专户,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履约保证金包括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第18条规定,“成交价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价格。”这些条款的解释说明,上油所的部分产品确实有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如果草案正式通过,其境地将略显尴尬。(徐可强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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