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新规:确保小股东知情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13:37 扬子晚报 | |||||||||
深交所昨日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旨在杜绝中小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公司重大信息的行为,从而保证所有投资者可公平获得同时、同样的信息。 《指引》针对各种可能发生选择性披露或重大信息泄密的情形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要求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制度;二是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应尽量避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三是要求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应事先公告,并同时采用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四是对上市公司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出了详细要求,如要求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前应签署承诺书,对双方在公平信息披露的责任进行事先约定,上市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问题等,特定对象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认真核查;五是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信息;六是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不得通过向特定个人或机构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七是商务谈判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另外,《指引》指出,特定对象对外发布错误、误导性信息,或者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视情节轻重,深交所将采取以下措施:责令改正、提请其主管机构予以处分、提请中国证监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张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