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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共31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03:3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李进

  通讯员 张增田

  本报讯 商家在价格上有欺诈消费者、有哄抬价格等行为的,我省物价部门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昨日,省物价局公布了《福建省物价局关
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明确规定省级物价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共31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监督检查2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4项。

  经营者价格垄断的、经营者低价倾销的、经营者哄抬价格的、经营者价格欺诈的、经营者价格歧视的、经营者变相涨价或变相降价的、经营者牟取暴利的,物价部门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物价部门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不接受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的,物价部门可处以通报批评、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提供虚假价格监测资料的,物价部门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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