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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应赋予“平等参与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李季先

  过去人们普遍认为,活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与日益成熟的中小投资者在不同层次的结合,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尽可能多和好的投资工具,从而夯实中国股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的立市之基。

  但是,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导致了各种形式的金融衍生品产生。哪怕是存在先天缺陷的金融衍生品,最初几乎都会得到来自股市中小投资者的谅解。“权证”如此,“融资融券”如此,即将开闸的“股指期货”也是如此。种种迹象表明,中小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的这种近乎一厢情愿的宽容和热情,很可能会变成“竹篮打水”。

  随着8月初管理层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业务申请,以及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接近设计完成,投资者距离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这些金融衍生品不是更近,而是更远了。换句话说,就这些金融衍生品上市之初的制度设计来看,压根儿就没把中小投资者当回事,中小投资者将来很可能无缘参与这些他们本以为可以大显身手的合规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融资融券为例,按照已公开的融资融券业务操作传闻来看,现在尚无法得知哪些股票可以进行抵押融资,资金的利率是多少、所融资金使用方向等具体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不过,投资者的资金量或者股票市值至少要在50万元以上,以及关于可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该不低于50%,充抵保证金的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已经基本上封堵了中小投资者涉足融资融券的投资之路。中小投资者如果真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目前看来除了通过合纵连横等迅速壮大自身资本实力的方式外,剩下的恐怕就只有消极等待融资融券规则改变。而股指期货的制度设计也基本与此类似,譬如时下传出呼声最高8%-10%的保证金比例。

  实际上,言及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合规金融衍生品在中国资本市场的诞生、发展,总让人觉得和当年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各种常规创新业务时的情景有点相似:都是移植自西方成熟市场的“舶来概念”,尔后都作为“创新”被中小投资者狂热追捧;更重要的是最终都几乎以中小投资者的被动离开而告终。

  所谓的“业务创新”、“交易方式创新”等等诸如此类的“创新”,仿佛一开始就是为机构投资者量身定做的“创新”,而中小投资者要么被动离开,要么就须费尽九牛二虎之力达到条件,以便创造条件“硬闯”。在钟情机构投资者而忽视中小投资者这点上,中国股市的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过去备受诟病的询价与配售发行制度“改革”如此,现在被中小投资者寄予厚望的金融衍生品“创新”亦是如此。此番一直被中小投资者抱以厚望的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虽然在相关部门的紧锣密鼓努力下终于有了初步结果,可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不但没有“守得云开见月明”,反而“乌云蔽日”,只能被动离开或观望。

  控制市场风险,避免中小投资者被金融衍生品这朵带刺的“玫瑰”扎伤,或许是排斥中小投资者的理由,但是连最基本的参与权都不给予,何谈保护?毋庸置疑,出现这种情形也有其客观性,比如融资融券交易、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天生就比较青睐“大资本”,且其固有的高风险、耗时间和专业性等也多少制约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程度。但问题在于,制度设计部门是否就因此而通过抬高门槛的方式,变相“剥夺”投资者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然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道理很显然,中小投资者或许真的没有足够的精力、时间和经验参与融资融券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特别是在面对更为复杂的股指期货时,中小投资者可能会更加显得势单力薄。不过,只要管理者愿意或有足够的耐心,这个问题并非不能通过制度设计得到解决。譬如,管理层可以通过允许期货公司等主体设立专业的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渐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参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的渠道。

  只要管理层有保护中小投资者“平等参与权”的决心,即使其政策不对中小投资者倾斜,市场也会“创新”出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和渠道。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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