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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还要迈过几道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冯静生

  我国尽管在2005年就正式启动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但要想真正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尚存在诸多障碍。

  一是投资风险识别能力面临考验。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是不情愿将优
良资产证券化,而是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转移给众多的投资者。因此,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要具有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成为商业银行风险转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

  二是市场中介机制不健全。因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评级报告是该产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阶段这些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就信用评级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市场秩序混乱、公正独立性不够、投资者认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三是投资证券化资产存在道德风险。证券化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不再承担管理该资产法律上的义务,但作为贷款服务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的后续管理,主要是将借款人的还款交给资金托管银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务报告。这种安排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贷款服务管理人既然已经不再承担管理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义务,也就丧失了忠实履行贷款服务管理人的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对于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稳定的现金流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信贷资产(包括所谓优质资产)已经被彻底转移到特别目的载体(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产生不按时偿还贷款的道德冲动,而要确保贷款按时回收,贷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很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四是法律环境不完备。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关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资产证券化中市场主体较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目前设立SPV与现行《公司法》、《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等存在较多的冲突。同时,在法制环境方面还要求明确既包括与公司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强制职责、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规则。

  五是会计、税收制度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原则直接决定资产证券化能否实现其真实出售,能否构成表外融资方式。我国的会计准则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它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另外,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过重的税收负担会使资产证券化失去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优势。过多的征税环节给资产证券化交易造成很大的麻烦,而税收待遇不明确则给资产证券化交易者带来更大的风险。例如在流转税方面,资产证券化往往涉及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交易额,而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为5%,如按比例缴纳,证券化将失去经济价值。另外,印花税、房地税、涉外方面的税收也都有此问题。

  在此情况下,笔者以为,要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和谐发展,在推进过程中要遵循“先试点,后推广;边立法规范,边实践探索”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尽快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以及资产池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制定一项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整个流程的临时立法,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提供一个较完备的法律框架;综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基本原则,分别从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及控制权两方面考虑发起人是否能够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会计确认的问题,确定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的“表外”原则;在税收待遇问题上要明确规定对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以及投资者的税收待遇,明确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流转税方面,要规定对原始权益人是否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征收的税率。还要明确规定进行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组织标准、条件和政策措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评级标准、发行交易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等,以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和健康稳定发展。

  其次是建立专门的抵押证券发行机构。该特设机构负责收购符合条件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符合条件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抵押品的证券,管理抵押贷款现金流量并实施再投资计划,以及证券的还本付息和追偿服务。还要促进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培育抵押证券的需求主体以及探索实施多领域资产证券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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