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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高峰期 退工争议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蕾 通讯员 隋伟)沈师傅想跳槽,单位却迟迟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日前,他将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昨天透露,5月到7月三个月内,本市退工争议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

  据介绍,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往往有这样几种类型:员工离开单位未及时将单位的公用物品归还,如手提电脑、手机、光盘;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移交客户资料
、有关财务账册;未履行偿还义务,如单位出资分房、单位出资培训等。当员工提出跳槽时,企业便要求员工履行上述义务,如果碰上员工不及时履行手续或想一走了之时,企业就不办理退工手续,以此作为限制的条件,为员工新单位的录用制造障碍。

  对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解释,《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辞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此,企业不能用不办理退工的手段去制约、限制。当然,企业同意员工辞职,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不等同于企业主动免除了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企业发现员工没有履行完必要的义务,可以按法律途径索讨员工应该偿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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