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进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7:58 经济参考报 | |||||||||
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发布规则 据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4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明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规则》指出,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对于银、证、保上市公司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活动,还须取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银行业、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 《规则》还明确,股份过户完成后三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 夏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