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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须带“身份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5: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文雅实习生张海军)从7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即除啤酒外,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酒类商品流通时须开具随附单,以作为正规酒类的“身份证”,且要单随货走,违规者将被查处。

  据商务厅酒管处介绍,此次集中检查的内容包括:无随附单进行酒类商品流通及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酒类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是否索取有效的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
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购进进口酒类商品是否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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