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托运的行李丢失能否补偿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托运行李时不要夹入贵重物品
典型案例
消费者王先生向市消委会反映:其于6月乘坐某某航空公司深圳至沈阳的班机,因包内有一把瑞士军刀,需办理托运。到达沈阳后,等了四个多小时才拿到行李,却发现封签以及里边的800元现金不见了,朋友之前买好的沈阳至吉林高速汽车票也被迫作废。
王先生提出:1、要求某某航空公司相关领导道歉;2、赔偿丢失现金800元;3、补偿行程延误损失(汽车票100元、火车票120元);4、补偿在此期间的联系费用等。
航空公司认为:《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一章行李运输第三十条规定: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
律师点评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点评:
1、托运行李未同机到达,某某航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2、王先生主张补偿行程延误损失只能得到法律的部分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发生旅客申报物品丢失或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行李重量减少,某某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先生夹带在行李中的800元现金,由于违反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且没有事前申报,只能按一般物获得赔偿。
市消委会提示
在截止办理乘机手续以后,办理行李托运,行李可能会由于运送装机时间不足,无法同机到达,所以应提前到达机场办理托运手续。抵达目的地后,发现行李未能同机到达,应及时与当地机场行李查询部门联系。
托运的行李内不要夹入数码产品、货币现金、重要文件资料等贵重物品。
本报记者饶洁通讯员熊汉东实习生唐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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