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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弥合赈灾的“制度性缺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2:12 中华工商时报

  近来,南方多个省份接连遭受多次台风、强热带风暴袭击,出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情景。但是记者在基层采访时发现,人们对捐赠存在“两头担心”,一头是捐赠者,担心钱物会被挪用、贪污,送不到灾民手中;另一头是灾民,担心救灾钱物层层下拨后,没有多少可以拿到手里。

  出现如此的“两头担心”,原因并不难理解。这些年,对于种种公益捐赠“雁过拔
毛”现象,媒体曾做过多次曝光。一个最具代表性的事例就是,去年台风“达维”肆虐海南已过月余,一些村里给受灾群众发放的可怜的“救灾米”,却让忙于生产的群众哭笑不得。在受灾较重的琼海市潭门镇新潮村,每人领到的救济粮只发八两米。

  由于当前赈灾物资款项发放,缺乏透明性,在赈灾物资发放过程中,才出现过种种“雁过拔毛”的现象。因此,当前必须反思我们的赈灾体制和模式是否存在制度性缺陷。

  那么,现在这种层层下发赈灾物资款项发放的制度性缺陷到底在哪里呢?我觉得,这还得从我国的灾情报告、灾情评估说起。当前,一些地方为了获取更多的救灾资金,故意夸大灾情和经济损失,加之我国的灾情的评估和核查体系还不够完善。而救灾款物对受灾地来说,属于“外部补给”,这样一来,灾情的真实性就很难得到保证。而如果灾情本身就有水分,由此产生的救灾物款被侵吞也就不难理解了。

  由此我想起了救灾保险,在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灾难保险制度,灾后灾情调查一般与保险赔付相结合,事实说明,受灾保险能够为灾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资金渠道。更重要的是,保险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通过采取精细调查的方式,使灾情调查结果比较真实可靠。

  毕竟,保险式救灾,是按经济合同履行救灾义务,来参与救灾活动。较之于只是通过政府发放救灾钱物的形式,它更有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灾害的经济补偿,从而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要知道,当保险公司这样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参与进来,他们通过灾前的资产调查与评估,确定受灾群体的资产价值之后,保险公司与受灾体就得按照通过签订保险合约,按经济合同来履行救灾义务、参与救灾活动了。这样,就可以弥合赈灾中的“制度性缺陷”,从而消解公众捐赠救灾的“两头担心”。

  (16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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