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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还是被外资利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2:12 中华工商时报

  8月9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等六部门正式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9月8日正式施行。此间,各界人士普遍认为,《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外资并购正式进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阶段。中国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规定》并没有为外资并购扎上“紧箍咒”,相反,由于首次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交换并购境内公司,实际上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拓宽了渠道。

  外资并购问题早已引起国人的普遍关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出台终于“千呼万唤”出来,尽管并没有为外资并购扎上“紧箍咒”,但是《规定》规范了外资并购行为,本身就是中国外资并购法规的一大进步。因为改革开放的中国政府及人民不是要全盘否定外资并购,而是为了让外资并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利用外资但不被外资利用。当然,外资并购不可能是为了“单赢”,“不被外资利用”是指要避免外资并购“消灭”民族品牌、内资企业外资化、流失国有资产、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对外资优惠政策的出台,大量外资涌入中国。外资在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存在严重的“负面影响”,如大量外资企业偷逃税款、GDP的虚大等。特别是,外资企业从当初的合资合作到最后的“吞并”,最近外资并购我国骨干企业,更是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今年两会期间,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提出要提防外资企业恶意并购,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在扩大开放中重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如:中国最大的电机企业———大连机电厂,一直是国内中小电机行业技术发展的领航者,与新加坡威斯特公司合资后,连年亏损,仅3年时间就被新方收购。全国惟一能生产大型联合收割机的企业———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其产品占据国内市场的95%,1997年与美国一公司合资,7年后被美国公司全部收购。1999年的南孚电池,其碱性电池产销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五并且扩张速度世界第一。但南孚被控股之后,被迫从增长迅速的海外市场退出,如今一半生产线完全闲置。现在,哈药、哈啤、青啤、华凌管线、华北制药、熊猫电子等中国各产业的领导企业,也先后走入“国退洋进”的征程。在地方政府“靓女先嫁”原则的主导下,很多地方国有骨干企业落入了“合资-亏损-外方独资(控股)”的“圈套”。我们要“利用外资”,结果反而“被外资利用”,企业品牌和市场一并“拱手相让”。———或许这就是徐工并购案之所以引人注目的背后原因。

  日本一家刊物称,中国经济有可能被外资左右,有可能发生连锁性破产。我看这不是日本在“吓唬”我们。一是我国许多骨干企业被外资吃掉了。二是中国外贸依存度已经达到80%,成为世界上外贸依存度最高的国家。而且,中国在外资经济中只赚了漂亮的数字,很少得到真正的实惠。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被外资左右,是何等的“危险”,想必没有人不知道。所以,我们必须在政策上慎重对待外资,谨防外资吃垮我国经济。

  我们要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政策,但是必须注意两点:一是不要继续给外资企业非国民待遇,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是提防外资企业恶意并购、瓦解我国经济的“狼子野心”。所以,我们在外资并购案中,必须做到利用外资但不应被外资利用: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6G5)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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