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定健康险条款应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 重疾险下月起“保死也保生”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2: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必须以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诊断标准诊断,必须用保险合同规定的治疗方法治疗,否则保险公司不赔。重疾险产品的“保死不保健康”成了被保险人的心头之患。但9月1日以后,这种情况可能会彻底改变。 今天,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时,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这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在医院确诊为一种疾病,而这种疾病又恰巧在健康保险产品合同目录中,被保险人就可以得到赔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告诉记者,按规定,被保险人还可以自主选择采取什么方法治疗。 据悉,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完成重大疾病保险行业标准定义征求意见稿,初步完成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确定今后的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7至10种“核心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严重烧伤、瘫痪等。 (郭永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