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转让严禁场外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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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2:0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规范已完成股改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沪深交易所昨天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该规则首先强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
具体而言,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银行业上市公司和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总股本5%的,需分别提供银监会和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而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总股本10%的,则需提供保监会的批准文件。 在转让过程中,协议转让双方可临时委托结算公司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自然人继承、遗赠或者法人丧失法人资格涉及股份变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并按照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