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合适受托人是建立企业年金的关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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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2:0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平安养老保险的专业人士指出,选择合适的受托人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关键。因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企业年金的信托型管理模式下,受托人承担了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等多项职责,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安全经营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科学和安全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由于受托人承担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的完全和最终责任,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核心,责任重大,即使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和投资管理等业务分别由其他专业法人机构担当,受托人仍然是年金基金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其他三个角色的管理过程、管理结果进行监督,并承担保护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的最终责任。 有专家提出,目前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企业年金理事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其法律主体地位始终没有明确,如遇合同纠纷也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在企业成为企业年金实际上的控制人的时候,受托人和委托人重合,就会产生委托人缺位或者越位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虚化,容易出现损害企业年金利益的问题。 再者,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理事作为自然人,因违法或违规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而导致财产损失的,对企业年金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而理事个人财产非常有限,况且他们也没有财产担保措施,所以企业年金理事作为受托人就会显得赔偿能力非常不足。而法人受托机构作为独立法人,责任追究非常明确,且《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法人受托机构的注册资本(≥1亿元)及净资产(≥1.5亿元)都有严格的规定。目前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亿人民币,太平养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亿人民币,由此可以看出法人受托机构有独立的财产可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能力较理事会高出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