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成本监审 物价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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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5:0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9月1日起施行 经营者在价格成本中弄虚作假,政府部门将不予制定其价格。昨日,省物价局向各市、州物价部门发出了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
未经成本监审 物价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细则》规定,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前置程序。列入《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经过成本监审的,价格制定方案应附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分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定调价成本监审一般应实地监审;定期成本监审可集中监审,必要时可实地监审。 经营者 须提交三年内成本资料 成本监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监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近三年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以下6种成本资料: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报告;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审计报告;监审期内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需要提供的其他财务资料和与成本相关的资料;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报记者 刘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