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流通股协议转让有规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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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3:04 海峡都市报 | |||||||||
N中证 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发布之日起实行。 此规则明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严禁进行场外非法
规则摘要 转让得通过交易所 规范已完成股改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这些情况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收回股改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 特殊公司得有批文 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银监会的批准文件;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证监会的批准文件;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保监会的批准文件。 3个月内不得再转让 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