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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有10天犹豫期权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1:32 华夏时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昨出台,首次把临床医学纳入其中

  投保人有10天犹豫期权利

  本报记者徐霞报道昨天,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人有犹豫期的权利,并首次把临床医学的病理纳入保险条款,杜绝保险
公司以保险医学的借口拒赔投保人现象的发生。《办法》9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中提到了健康保险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必须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同时,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目前,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都按照保险医学的方式理赔,例如,癌症患者一定要有切片,才给予理赔,但在实际的临床医学中,很多癌症不需要切片就能诊断出来,这就导致很多保险公司以保险医学的借口拒赔。《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此外,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的疾病,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有违法行为,将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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