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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费非交不可 KTV企业成肥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15:5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从前年开始席卷全国的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案件,让KTV企业不得不面对缴交歌曲版权费的现实。眼看这一个大金矿尚未开掘,各部门已经开始根据自己的管理职能,制订相应的征收政策。版权费尚未正式开始征收,KTV企业已经不知所措。

  多头管理,部门纷纷伸手

  7月18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启动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据悉,这一举措的内容涵盖:不健康歌曲不得入库、KTV要向歌曲原创者付酬金、经销商下载歌曲要收费等多个方面。

  而2天后的7月20日,从国家版权局又传出消息,国家版权局已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

  7月27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称,“根据行政职责划分,文化部是负责内容管理,收费应该是国家版权局监管。”

  据了解,8月1日起,武汉、郑州和青岛三个试点城市将率先建立KTV统一曲库。

  有消息称,广州市已开发建设了自己的卡拉OK维权系统,可以统计KTV企业曲库里歌曲被点唱的次数,根据这一统计结果企业向广州市版权局缴交版权费。据说这一系统将从今年8月起投入使用。

  但事实上,在去年底有关部门举行相关活动发布该系统消息时,领头广州KTV企业的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表示对此不支持。会长黄世球表示,目前我国唯一可以对音乐作品进行收费的单位是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除此之外,任何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力进行这项收费。因此在一切还未明朗和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大家都暂不准备安装这个系统。

  到底谁来收?

  今年7月文化部和版权局几乎同时向KTV企业伸出收费之手,让企业们再次无所适从。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随即召开会员大会,30多家企业代表参会探讨了版权费问题。企业们认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虽然是由版权局成立的版权管理民间组织,可以代表唱片公司统一收费,但它的沟通协调是否覆盖了所有的权利人?以前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统一收取版权费,再和音乐著作权利人结算,可是有些企业交了费仍然被告上了法庭,这让大家对这类民间组织心存疑虑,不知道它的分配机制是否完备。

  广州星粤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一名刘姓总监对记者说,KTV行业现在已经走到了低谷,再有这么多部门来收费,估计大家离关门也不远了。同时,他也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收费方式提出质疑,维权系统按照每首歌被点了多少次来算钱,这几乎等于掌握了每家企业的商业数据,另外KTV每天都要调试音响效果,维护品质,通常一间房一间房地放歌去试,这样被点播的歌曲也要算钱,企业十分不划算。

  增城新塘镇加洲红负责人孔亮则担心这些维权系统的跟踪服务问题,比如歌曲是否及时更新,和唱片公司交涉是否全面?如果别的KTV没有交钱,是不是能够一家一家去告他们?应该收多少?

  费用收取方式尚且众口难调,收费标准更是争得几乎吵起架来。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表示透露,国家版权局目前正在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的收费草案,是经过对国内四十多个城市,不同营业面积和营业时间,按照每个营业场所每天8小时的营业时间计算,所得出来的结论,该项费用仅会占用KTV经营场所营业额的0.5%,最多不会超过1%。“0.5%的标准基本上不会造成KTV业者承担不起的后果,同时也不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据悉,按照0.5%的标准,每首歌每次被点唱的收费将在0.17元左右。

  这一标准遭到了KTV业主的一致炮轰。孔亮说,版权费收取不可能不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比如看一首歌是否受到消费者喜爱,也不可能不按面积来算,怎么能大房间和小房间按同一个标准来收?星粤的刘总监则称,即使要收,也应该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唱片公司如果真的要计较版权费,不如在发行阶段就把价格提上去。

  广州朝歌KTV负责人陈祖发提出了疑问:目前收费标准难有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标准,为什么不能由主管部门和协会出头,把唱片公司和KTV企业叫到一起,大家坐下来面对面地谈一个清楚?本报记者王素慧

  [相关链接]MTV侵权案诉讼大事记

  ●2004年3月1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发送的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其擅自使用环球唱片、华纳唱片、百代音乐、英皇、上华唱片等国内外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缴纳音乐版权费”,此事引起轩然大波。

  ●2004年11月华纳唱片诉广州越秀区加州红卡拉OK播放的三首MTV侵权要求赔偿30万元,法院判决三首MTV共赔偿3万元。

  ●2004年12月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新世纪钱柜放映三首MTV侵权要求赔偿15万元,法院判决三首MTV共赔偿1.6万元。

  ●2005年5月30日上海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某卡拉OK公司败诉的判决,并判赔每首MTV人民币1000元。

  ●2005年7月23日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和一位公民向济南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天甲百乐门等11家量贩式KTV歌厅索赔一案,济南市中院已对其中9个案件作出判决,要求济南市天甲百乐门等歌厅立即停止侵权,并以每首单曲2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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