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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红包”不算商业贿赂是个危险信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10:10 经济参考报

  8月9日,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治理商业贿赂并不意味着在催促医生上缴“红包”。他辨析说,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而“红包”则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他表示,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也要认真进行治理,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如果一个“红包”涉及上万,已经够立案标准,难道还不算商业贿赂?如果“红包
”是医生向患者索取的,难道不按商业贿赂论处?面对卫生局“红包”不算商业贿赂的逻辑,许多人提出了强烈质疑。

  靠卫生局来治理卫生系统的商业贿赂本身,就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瑕疵,执法者和被执法对象之间利益上的联系不说,执法者本身也可能涉嫌商业贿赂。在事关本系统商业贿赂的问题上不仅不回避,还全权参与,这在客观上等于是为商业贿赂搭起了一个屏障,给反商业贿赂造成障碍。

  目前,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比较混乱,执法尺度不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工商部门被赋予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而在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由于本行业的袒护而得不到及时查处。


 摘自8月11日《上海证券报》 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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