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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四种情况免印花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07:51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四种情况下免征印花税,而与之签订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这四种情况包括,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以及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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