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滞纳金的三大疑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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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04:31 深圳商报 | |||||||||
今年7月,河南市民张伟遇到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他花8万元买了辆二手车,但在办手续的时候被公路部门告知,这辆车由于从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交养路费,14年算下来需要交养路费70多万元,其中滞纳金和罚款将近50多万元。粗略计算我们会发现,滞纳金年利率是365%,竟然是银行目前贷款利率的62倍! 这笔天价滞纳金收取的依据何在?公路部门的解释是,这是根据有关养路费征收管
首先,如此高额的滞纳金征收管理规定有什么法理依据?能看作是公路部门的行政处罚吗?不能。因为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的法定处罚种类,并且《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能看作是偷欠税款的处罚吗?也不能。因为迟交税款的滞纳金仅为万分之五。还能看成是违反《合同法》的违约处罚吗?也不能。因为,“合同违约金”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并不支持“过分高”的违约惩罚。而且,违约补偿是合同双方约定的结果,而养路费滞纳金的设定并不是协商的结果。所以,天价滞纳金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有关部门制定滞纳金征收标准的用意和出发点是什么?从常理分析,征收滞纳金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对未及时缴纳养路费行为的惩罚。但是,任何惩罚都是有限度的。税法规定的税款滞纳金尚且只有万分之五,养路费滞纳金为什么高出20倍呢?即使滞纳金的惩戒性质可以成立,但上升到几十万这样一个足以令一般家庭倾家荡产的数字,体现的还是“惩戒”的意义么?法律制定赔偿标准通常都有最低到最高的处罚区间,为什么滞纳金标准竟然是没有“封顶”的制度设计? 其三,公民有缴纳养路费的义务,公路部门是否也有征缴催收养路费的义务?根据规定,当车主欠缴养路费时,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费用。逾期不缴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先生买的车是一部正规上牌的车,为什么14年来公路部门没有催促过车主缴纳养路费用?为何从来没有申请过强制执行?公众愿意相信,滞纳金标准的制定初衷并没有敛财的意味,但是依照这种制度设计,具体的征缴机构很容易在暴利驱动下,放弃或懈怠自己的稽查职责和催缴义务,专等车主拖欠以便开出天价罚单,从而使正常的养路费征收沦为一种“钓鱼执法”。 天价养路费滞纳金暴露的只是冰山一角,生活中包括固定电话、电费、水费、煤气费、网络费、手机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种种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费用在滞纳金标准上都存在类似问题。如果折合成年利率,低的达30%,高的达100%以上。这些滞纳金的设定都存在缺少法理依据、不需通过物价部门、上不封顶等特征,只是因为没有累积多年的个案产生几十万的天价数字才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 天价滞纳金提醒我们,是时候对各种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标准给个说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