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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实施 新规"盯"紧开发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01:46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徐庆成)开发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节能标准;对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8月11日,记者从南宁市建委获悉,建设部下发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今后,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据介绍,早在2001年10月,建设部就颁布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其中有7条是强制性标准,但实际却很少得到执行。此次,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办法》,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责任,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民用建筑工程与建筑节能标准一一对上号。

  南宁市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是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细化,房地产开发商成了《办法》“盯”住的首要对象。按《办法》,今后开发商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评选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在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开发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等。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等。其中,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要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

  记者了解到,为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南宁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执行。加上现在《办法》的实施,将会推进民用建筑节能规范在南宁“落地”。编辑:韦怡作者:徐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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