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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物品被盗责任如何界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 14: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车上贵重物品丢失,停车场是否应该担责?北京的杨女士就因为放在车上的笔记本电脑丢失,而将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换锁费的同时,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7月5日,杨女士乘坐朋友的车到首都机场接人。21时30分许,杨女士等人锁
好车后离开机场停车场。23时50分许,杨女士向机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报案,称放在车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刑侦支队经现场勘察发现,该车左前门车锁有被撬痕迹。

  2006年1月,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首都机场赔偿1.32万元笔记本电脑款、2874元换锁费用、300元交通费及为诉讼支出的300元。首都机场答辩称,杨女士既非车主也非车辆驾驶员,与公司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标的物不包括车内物品,公司在停车场入口处的“停车须知”告示牌中,已对车内物品的保管特别提示“请妥善保管车内外物品,丢失概不负责”;杨女士不能证明笔记本电脑是在公司停车场丢失;杨女士诉求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当初购买价格而非现值。为此,不同意杨女士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虽不是被盗车辆所有人,但其能出示存车发票,故可作为保管合同寄存人与首都机场形成合法有效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杨女士要求赔偿更换被盗车辆车锁损失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杨女士应预见到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安全隐患,且首都机场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杨女士存放车辆时,既未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故无法认定杨女士与首都机场达成笔记本电脑保管合同关系。杨女士离开车辆时,未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对笔记本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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